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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实验室设计建设

一、区域化畜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原则
    1.区域化分级建设原则。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按所属区域级别和承担的任务,可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对实验室施行区域化分级建设和管理。
2.建设的主要内容。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在工作职责、建设标准、工作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要努力建设和完善,确保科学、有效完成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为促进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工作质量,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验收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区域性的实验室工作能力评比活动,并实行奖惩制度。
二、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硬件建设参考方案
1.县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
(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符合BSL-1实验室的要求。有条件的可建设BSL-2实验室。
(2)实验室总面积要求不低于200m2。
(3)实验室应分别设置有:接样室、解剖室、样品保藏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等。
(4)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有: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微量震荡器、生物安全柜、普通离心机、生物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纯水仪、酸度计、高压灭菌器、普通冰箱、冰柜、恒温水浴锅、干热灭菌器、通风橱、电子天平(1/千)、多道移液器、单道移液器等。
2.地(市)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
(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符合BSL-2实验室的要求。
(2)实验室总面积要求不低于300m2。
(3)实验室应分别设置有:接样室、解剖室、样品保藏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和洗涤消毒室等。
(4)在配备县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应有的仪器设备基础上,还应配备有:PCR仪、电泳仪、凝胶电泳成像与分析系统、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Ⅱ级生物安全柜、组织匀浆机、涡旋混匀器、超纯水仪等。
3.省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
(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符合BSL-2实验室的要求。
(2)实验室总面积要求不低于1500m2。
(3)实验室应分别设置有:接样室、解剖室、样品处理室、样品保存室、实验准备室、资料档案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菌(毒)种保藏室等。
(4)在配备地(市)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应有的仪器设备基础上,还应配备有:梯度PCR仪、荧光PCR仪、恒温振荡摇床、细菌鉴定仪、倒置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二氧化碳培养箱、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超低温冰箱(-86℃)、制冰机、电子天平(1/万)、电动移液器、自动高压灭菌器等。

畜牧兽医实验室装修

三、各级畜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建设要求
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建设
包括承担任务能力、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检测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力承担辖区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检测和监测、免疫效果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拥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70%,人员层次结构合理,能满足所承担工作和任务的需要;
3.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正常运行,防止出现因检测结果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等质量责任事故;
4.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使用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和报告书;
5.建立健全各项实验活动的原始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四、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
1.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概念。实验室生物安全是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生物安全实验室是指通过规范的实验室设计建造、实验设备的配置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程等,确保操作生物危险因子的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确保实验因子保持原有本性的实验室。
2.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措施。
(1)实验室安全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各种密闭容器、个人保护用品等,构成一级防护屏障。
(2)实验室建筑结构的设计和建设:有利于实验室人员的防护,为外部人员提供防护屏障,保护外部免受可能从实验室逃逸传染性因子的污染,构成二级防护屏障。
(3)实验室运行管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规程,必要时制订一套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真正落到实处。对生物安全的深刻理解是包括管理者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任和自觉意识,才是保障生物安全的重点所在。
3.我国已颁布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已发布《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公告第302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第52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第503号公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GB50346-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上述一系列法规、标准的出台与实施,反映了我国对生物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4.区域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人员要理解生物安全概念的目的、措施,按照我国已颁布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逐级建立生物安全责任制,通过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级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明确专门组织和专职人员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和配合兽医部门的监督,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制订并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生物安全。